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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区图书馆文化志愿服务保障激励办法(草案)

发布时间:2016-06-24

为进一步保障文化志愿者权利,提高文化志愿服务水平,树立文化志愿者先进典型,以典型促发展,引导更多的青年学生和社会公众积极投身文化志愿服务,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特制定本办法,作为保障和激励文化志愿者的依据。

一、           文化志愿者基本权利

1.      文化志愿者有权以文化志愿者的身份参与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2.      文化志愿者有权自主选择文化志愿服务项目和文化志愿服务岗位,也可以选择在其认为情况不适合时退出文化志愿服务;

3.      文化志愿者有权了解文化志愿服务项目的性质和内容以及文化志愿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4.      文化志愿者有权参加溧水区图书馆文化志愿者协会提供的相关培训;

5.      文化志愿者有优先获得从事文化志愿服务的必须条件和必要保障;

6.      文化志愿者有优先获得文化志愿者组织举办有关活动的参与权与其提供的相关服务的权利;

7.      文化志愿者对文化志愿者组织有监督、建议、批评、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8.      文化志愿者有权要求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在志愿服务结束后真实填写志愿服务记录;

9.      文化志愿者有权要求文化志愿者组织出具本人参加文化志愿服务情况证明;

10.  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           文化志愿者日常激励办法

1.      以服务表现为基础,文化志愿服务证上登记的累计服务表现分为依据,消费表现分兑换实物奖励;

2.      溧水区图书馆文化志愿者协会将不定期提供各类实物奖励;

3.      各类实物奖励及用以兑换的各类实物奖励的表现分值由溧水区图书馆文化志愿者协会不定期发布;

4.      文化志愿者只需有足够表现分值即可按照公布信息内容的相关要求进行兑换,兑换一份即扣除一分,表现分值无时间、次数限制;

5.      表面分支以文化志愿者服务证上实际记录为准,已兑换表现分值以溧水区图书馆文化志愿者协会记录为准;

6.      如发现文化志愿者,文化志愿服务团有不实记录或私自篡改文化志愿服务表现分的行为,溧水区图书馆文化志愿者协会将取消其兑换资格及该年度所有评优资格。

三、           优秀文化志愿者奖励办法

每年度星级文化志愿者可享受当年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组织或提供的图书馆借阅、艺术(演出)观摩、讲座培训、文化艺术消费等优惠待遇,具体如下:

1.      一星级文化志愿者由区志愿者协会在文化志愿者服务证上做荣誉记录,并颁发一星级文化志愿者荣誉证书;

2.      二星级文化志愿者除享有一星级文化志愿者待遇外,可以优先参与溧水区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讲座培训、学习活动;

3.      三星级文化志愿者除享有二星级文化志愿者待遇外,享受溧水区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组织或提供的文化、艺术消费等优惠价待遇;

4.      四星级文化志愿者除享有三星级文化志愿者待遇外,享有参加江苏省内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组织的有关培训、交流及考察活动的资格;

5.      五星级文化志愿者除享有四星级文化志愿者待遇外,享有参加国内各级公共文化机构组织的有关交流考察活动的资格;

6.      获得文化志愿服务荣誉卡的文化志愿者在文化志愿服务期间,可常年享受以上待遇;

7.      溧水区图书馆文化志愿者协会将于每年文化志愿服务考评后,下发该年度优秀志愿者可享受的溧水区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具体优惠待遇项目,区级以上各项讲座培训、交流考察以协会及时发布信息为准;

8.      “十佳文化志愿者”、“优秀文化志愿服务团”、“优秀文化志愿服务项目”等溧水区区级以上称号、奖项获得者在颁发证书、奖状的基础上,将予以适当经费鼓励及物质奖励,具体以每年实际发文为准。

四、           文化志愿服务保障措施

1.      文化志愿者组织需尊重文化志愿者意志,不得强行要求参加文化志愿活动,不得阻挠文化志愿者在其认为情况不适合时退出文化志愿服务;

2.      文化志愿者活动组织须在志愿活动开展前,客观真实地向文化志愿者阐述所进行志愿活动的潜在风险,并做好相关培训;

3.      文化志愿者组织机构须为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保障,为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提供充足的场地和适当的场所;

4.      文化志愿者组织机构须为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设备保障,如乐器、音响、服装、道具、书籍、体育器材、投影设备等;

5.      文化志愿者组织机构须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如志愿者交通补贴、饮食补贴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私分文化志愿服务经费。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文化志愿者协会、文化志愿者及民众的监督;

6.      文化志愿者组织机构须为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在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第三人损害的,所属组织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但文化志愿者服务组织与服务对象另有约定处外。服务对象在接受文化志愿者服务过程中对文化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文化志愿者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文化志愿者向有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提供必要的帮助;

7.      文化志愿者组织机构须认真听取文化志愿者的建议意见,并接受文化志愿者的监督批评,不得对其进行恶意排挤、报复等行为;

8.      文化志愿者组织机构在志愿活动之后,须客观、真实、严谨地做好每一位文化志愿者的服务记录,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9.      在文化志愿者要求文化志愿者组织方或活动方出具其本人参加志愿服务情况证明时,在实际情况属实的前提下,文化志愿者组织方或活动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10.  在不违背文化志愿者意愿的前提下,文化志愿者组织机构须对表现突出的文化志愿者予以宣传,营造有利于文化志愿队伍发展的良好氛围;

11.  在文化志愿者组织的各方面保障下,文化志愿者也应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维护正当权益,在权益受到损害时,及时向溧水区图书馆文化志愿者协会及相关部门反映,积极需求援助。

五、           各文化志愿服务团在以上保障激励办法的基础上,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保障激励措施,制定内容须以书面形式向溧水区图书馆文化志愿者协会备案。

六、           本办法解释权在溧水区图书馆文化志愿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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